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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决定(第36号)


编辑时间:2023-06-21 10:10
        2020年4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来自普惠制受惠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进口商可先行向成员国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或纸本副本,并在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提供上述证书原件。在此情况下,进口商需在证书背面手写或打印关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件的保证。

        因此我国签发的输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如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寄达当地的,进口商可以先提交电子扫描件享惠,后补正本。涉及上述三国家出口业务的企业,请加强与进口商沟通,确定合适的证书提交方式,以保障输俄、白、哈的货物顺利享受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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